
1.案件概述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4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挂靠某市盛通公司加入某市递路运输协会信息技术分会需要交纳入会费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50万元钱,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明知某市道路交通运输协会技术分会没有成立,也并无人收取入会费情况下,骗取被害人王某50万元钱,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将其中43万元钱用于还自家房贷,剩余7万元钱用于个人消费及还债。认定刘某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办案经过
本案2017年3月15日刘某被刑事拘留,经辩护人紧急提交辩护意见,沟通辩护,于刑拘第七天取保候审获得成功,3月22日释放回家。2017年8月8日被移送审查起诉,经提交辩护意见,2017年8月9日检察院取保候审。后经多次沟通辩护,检察院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至此历时将近一年,多次沟通提出辩护意见,获得成功。
3.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