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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受伤害较大的人是谁?

2021-06-24 15:38:1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没有受害人,冤的人是谁?近日,又参加了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开庭审理,法庭外,集资参与人因得不到清退而群情激愤,个个以被害人身份自居,要求将众被告重判也不解心头之恨。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之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爆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关于集资人的身份一度有过称之为受害者,但很快就定义为集资参与人,不具有受害人的身份和相应的权利。《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5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存款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参与法律禁止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体系中来看,在立法意图上法律也没有将存款人纳入受害人的行列

其实关于集资人的损失一直以来都是由其自行承担的,只是没有明确提出来而已。是因为集资参与人人数多,加之多为中老年人,文化知识低、法律知识低;一旦出现非法集资暴跳如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总想尽一切办法进行清退,以保证社会稳定。随着非法集资案件爆雷的增加,人们逐渐认清其本质,上述规定就明确提出来了。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并不是从现在开始,而是一直都是。

石家庄刑事律师

所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行为人与存款人间均签订了正式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当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后,该合同是否有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所涉的借贷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目的固然明显,而存款人对借款人的违法行为也并非毫不知情。事实上,借款人为吸收存款,往往多次举办规模较大的考察、聚会活动,存款人出于从众心理。亦有呼亲唤友、结伴参加的特点;此外金融部门以及各大媒体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警示、宣传工作也一直都在进行,很难说存款人对于此任意集资的行为毫无察觉,故只能推定存款人为了高额的利息回报,对借款人的违法行为持放任态度,其目的非法,其行为同样扰乱的金融管理秩序。此外,《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明确禁止的,属于行政法规打击对象,故借款人于存款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签订的合同应当视为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更好的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财产损失。’合同无效时,存款人没有利息收入,其本金还可能遭受损失。目前,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引起的借贷活动崩盘,借款人跑路或破产增多,留下严重的社会问题,认定此类借款合同无效更符合当前形势,有利于此类社会问题的后续解决。

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没有受害人,冤的人是谁?

笔者曾为多个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告人辩护,有老板、高管、也有中层员工,有的案情特别重大,涉及金额非常之大,感触颇深。

其中比较冤的是一些因政策、法律不明晰,而所有人都不明知是犯罪行为,不明知是触犯了刑法的案件中的老板、董事长。而冤的、受害大的是这些企业中除老板、董事长以为的高管、中层员工。

石家庄刑事律师在庭审后的辩词说:集资参与人受到的损失仅仅是金钱损失,而本案中被告人失去的是自由,他们的后代都可能受到影响,尤其除老板之外的被告人,他们的具体工作其实与其他企业的岗位并无二致,他们仅仅是为了一份工作,并未在非法集资中得到利益,他们是本案较大的受害者。他们当中有刚断奶的孩子,有全家赖以依存的顶梁柱,有即将退休的老人,而如今他们就要走进高墙而失去自由,失去家人,他们才是冤的,受害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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